眉山市东坡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第五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眉山市东坡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东坡区基督教爱国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眉山市东坡区地方性非盈利社会组织,为眉山市东坡区全区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全区性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带领全区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东坡区教会提供服务。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区各地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推进东坡区基督教中国化;为全区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坚持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引导全区基督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眉山市东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有遵守和执行四川省基督教“两会”、眉山市基督教爱国会的决议的义务。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眉山市东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宗教条例、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组织会员读经、唱诗、祷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信徒代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信徒代表)在眉山市东坡区基督教界应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信徒代表)是正式接受洗礼的基督徒。
(五)单位会员需为东坡区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基督教场所。
第九条 会员(信徒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各会员单位讨论推荐、公示无异议;
(三)由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区民宗局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即眉山市东坡区基督教信徒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区批准的合法基督教场所等代表产生单位共同选派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监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人数为17人。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三)必要时可增补委员会委员、选举名誉主任,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四)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代表的提名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主任办公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须主任、副主任全体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具有一定的神学培训经历;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信徒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任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会、委员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委员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委员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委员会议、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委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代表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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