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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内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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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章程

眉山市东坡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眉山市东坡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东坡区基督教爱国会)。

第二条   本会为眉山市东坡区全区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全区性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区基督徒,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弘扬高尚的道德风尚;坚持走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增强教内团结,为办好东坡区的教会提供服务,促进教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全区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区各地堂点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推进东坡区基督教中国化;为全区各地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坚持联合礼拜,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眉山市东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有遵守和执行眉山市基督教爱国会决议的义务。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狮子湾村8组。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宗教条例、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组织会员读经、唱诗、祷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眉山市东坡区基督教信徒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区批准的合法基督教场所等代表产生单位共同选派信徒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人数为7人。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三)必要时可增补委员会委员、选举名誉主任,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四)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代表的提名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  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

第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主任办公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主任办公会须主任、副主任全体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主任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三自原则,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具有一定的神学培训经历;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团体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团体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连续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信徒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会、委员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款。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代表中分配。

第二十六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717日第四次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委员会。

第四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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